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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平台构成诈骗罪

imtoken冷钱包安全吗 2023-04-07 06:22:39

虚拟货币投资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也产生了很多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等,刑事纠纷主要涉及诈骗罪、传销罪和不吸收公众存款等。笔者结合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案例,谈一谈自己对虚拟货币投资的看法。

一、基本案例

被告人魏某双无固定职业;被告人罗某军无固定职业;被告谢某林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刘某飞无固定职业;其他56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省略。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双、罗某军、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出逃)等人的召集下,聚集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打着投资区块链和欧洲平均工业指数的幌子,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冒充专业导师诱导受害人在平台开户充值,受害人充值的资金流转进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公众账户。随后,被告利用虚拟货币或欧洲平均工业指数的走势,诱使受害人进行反向操作,为受害人制造了亏损的假象。当受害人向平台申请付款时,他以各种理由推诿,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非法所得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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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某海的策划下,被告人魏某双、罗某军、谢某林、刘某飞担任团队经理,负责各自团队的日常运作;其余56名被告分别担任业务组长和业务员。欺诈活动。该团伙为了逃避侦查,以2至3个月为犯罪周期。2019年10月,该团伙逃往蒙古首都乌兰巴托再次行骗时,被当地警方抓获,移交我国。

经查,该团伙在河北、内蒙、江苏等地诈骗了700余名受害人,共计2亿余元。

二、检察执行流程

该案已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发展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深入侦查,诈骗金额从初步认定的1200余万元增加到1.2亿元。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魏某双等60人。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和《补充移送起诉书》,共追诉犯罪团伙成员32人(另案处理)。同年5月9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魏某双等60人。2021年9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飞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一名被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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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法律分析

实践中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具体如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详情如下: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被炒作。活动反弹网络比特币诈骗能立案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1、正确理解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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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代币票等犯罪活动。

2、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强化社会责任,不得使用虚拟货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不得承销虚拟货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发展虚拟货币和本外币兑换业务;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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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管,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升行业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采取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虚拟货币相关风险工作。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网上营业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发现有关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相关调查和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 2017 年 9 月颁布实施的《代币发行融资风险防范委员会》,规定: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门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权威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交易,“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买卖。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并非由权威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交易,“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买卖。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并非由权威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交易,“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买卖。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代币或“虚拟货币”。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投资者会提防上当受骗。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上述投融资类虚拟货币的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币发行融资确实已经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网络比特币诈骗能立案吗,此类行为及后续交易行为应予以禁止和负面评价。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类行为及后续交易行为应予以禁止和负面评价。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类行为及后续交易行为应予以禁止和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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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明确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民法典虽明确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但应依其规定;然而,上述规范性文件只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没有对其保护作出相关规定,而且规定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或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因此,本案双方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其列为民法事务,双方也明确表示比特币是由比特币运营的。通过海外平台;它不具有一种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具有现实的可回收性,也无法使用法币进行量化。因此,无法就比特币返还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诉讼,不予处理。.

“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手段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区块链概念被炒作非法集资、传销和欺诈的事实。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本质上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难以长期维持运转。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炒作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如果您发现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案件被法院宣告无效,导致受害人的投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应注意不要上当受骗。